据构卓企服了解,宗馥莉已于9月12日向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辞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及董事长等相关职务并已通过集团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程序。一名消息人士表示,宗馥莉此次辞职,是因为商标使用“不合规”,宗馥莉决定经营自己的品牌“娃小宗”。

宗馥莉公司今年申请多枚娃小宗商标

  查询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多枚“娃小宗”“宗小哈”“娃小哈”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啤酒饮料、广告销售等。其中,多枚“娃小宗”“宗小哈”商标状态为初审公告。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祝丽丹,注册资本1025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等,由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宗馥莉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某健康产业公司、新吴某电子商务公司、九江某科技公司等均已申请注册“娃小宗”商标,当前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商标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同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不得与商号、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也不得损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是否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审查地理标志是否会误导公众: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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