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程序,需要提交有针对性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您的申请。通常,这些材料的核心目的是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并与驳回理由形成有效对抗。

以下是构卓企服介绍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请务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阐明的具体驳回理由,进行有重点的准备:
一、基础必交材料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需详细陈述复审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针对不同驳回理由的核心证据材料(关键部分)
请根据《驳回通知书》指出的驳回条款(如《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等)准备相应证据:
1.针对因“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被驳回:
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据:
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等能证明商标使用时间和范围的证据。
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媒体报道、户外广告照片等宣传证据。
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获奖证书、荣誉证明等。
消费者调查报告或市场认知度证明(如有)。
目的是证明:虽然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但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获得了“后天显著性”。
2.针对因“与在先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被驳回:
商标不近似的对比分析:从音、形、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详细论述。
商品/服务不类似的证据:提供双方商品/服务的实际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区别证据。
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同上):用以证明即使要素近似,但因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
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如果在先商标知名度不高或已闲置,可尝试提供其未使用或影响力有限的证据。
《商标共存协议》:如能获得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签署,是强有力的证据。
其他因素:如双方商标已长期共存,未产生实际混淆的证据。
3.针对因“具有不良影响”等绝对理由(《商标法》第十条)被驳回:
商标具有积极含义或属于中性描述的证据:如辞典解释、权威文献、行业惯例等。
该标志在其他类别或领域已获准注册的证据(如适用)。
社会公众对该标志的普遍认知证据,证明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4.针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被驳回:
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如公司设立文件、产品设计图、项目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生产准备合同等。
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同上)。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证据。
三、通用辅助证据(可根据案情补充)
申请人企业及品牌的介绍、发展历程。
申请人所获的重大荣誉、认证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老字号等)。
申请人进行的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报告等,用以塑造品牌正面形象。
行业权威机构或协会出具的证明函、推荐信。
温馨提示: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受案件具体情况、证据质量及论述逻辑影响巨大。强烈建议您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他们能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最有效的复审策略,组织证据并进行专业法律论述,显著提高复审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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