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并不是单一的程序,而是针对商标局在不同阶段作出的不同决定所设置的救济途径。商标复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型,下面构卓企服将它们在整个商标流程中的触发时机与关系以及各类复审的详细说明进行介绍。

类型一:驳回复审(最常见)
触发条件:当您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商标局以《驳回通知书》的形式全部或部分驳回时。
提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
提起时限: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
主要驳回理由及复审论点:
绝对理由驳回:商标局认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如: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复审时需论证商标具有显著性,或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相对理由驳回: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复审时需论证:
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不构成近似。
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类似。
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如已过期、正在转让、即将被撤销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类型二:不予注册复审(异议程序中的反击)
触发条件:当您的商标通过实质审查进入公告期后,被第三方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后支持了异议人的理由,作出了《不予注册决定》。
提起人:被异议人(即原商标申请人)。
提起时限: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目的:反驳异议人的理由,请求商评委推翻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类型三:无效宣告复审
触发条件:当您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后,第三方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商标局(或直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您的注册商标无效。
提起人:原商标注册人。
提起时限:收到无效宣告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请注意: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后续的救济途径是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从广义上讲,它仍是针对官方决定的一种“复审”行为,只是受理机关变成了法院。
类型四:撤销复审
触发条件:当您的注册商标因某些原因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三”):他人提供证据,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您的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您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决定撤销该商标。
因成为通用名称或使用不当被撤销: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成为通用名称等,被商标局撤销。
提起人:原商标注册人。
提起时限: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目的:向商评委提供有力的使用证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或并未成为通用名称,请求撤销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有效。
重要提示:
时限严格:所有复审程序的提起都有严格的法定期限,错过即视为放弃权利。
专业性强:复审程序比初始申请复杂得多,需要针对性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准备,强烈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处理。
后续救济: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如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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