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留言咨询,他的发明专利目前收到了第一次审查意见,正在准备回复,但现在发现由于代理师的失误,导致当初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对比例材料的制备流程”的描述存在错误,不过实施例和相应的权力要求都是没问题的。请问可否在回复审查意见时,将正确版本重新附上?如果不能,还能在哪个过程将正确版本重新提交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您已不在主动补正期限内,但仍在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内,您可尝试提交相关文件,您的修改是否会被批准采纳需要经审查员审查决定,您也可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内预留的审查员联系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补正需提交补正书、修改文件替换页、修订格式的对照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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