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dàn mù] 也就是我们平时在视频平台观看节目时,弹出的评论性文字,给人一种“实时互动”的感觉。

现在很多年轻人看剧时都习惯开启弹幕,甚至“无弹幕不欢”,因为一些网友的评论十分有趣,有一些还有“答疑解惑”的功效,可谓是体现了网民逆天创造力

热门词汇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弹幕”二字能注册为商标吗

 

前段时间,一起关于“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审理。

2017年9月4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哔哩哔哩平台运营者(以下简称B站)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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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而以上“弹幕”商标申请被驳回。B站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B站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标局网站查询,B站的母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陆续申请了28件“弹幕”相关的商标,遗憾的是多个被无效,或被驳回复审,还有几件今年提交申请的“弹幕萌版”、“弹幕萌板”商标等待实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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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具有显著性也是可以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本案中,“弹幕”一词虽然新颖,但是以一般大众的认知来看,提到“弹幕”一词,我们想到的基本是视频网站上弹出来的评论文字,无法与商品/服务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在B站发表是弹幕,但在其他视频网站发布评论文字也是弹幕,不具备区别来源的作用。因而,“弹幕”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有趣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往往和商品描述负相关,也就是说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公众越不容易将它和商品的特征联系起来,而商标的显著性越弱,则更容易被相关公众将之与商品联系起来。

 

比如“席梦思”这个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品牌的商标,但是随着这个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它几乎快要成为一个通用名称,好像所有的弹簧床都可以被叫做席梦思,这个商标的显著性就在减弱。

 

一般而言,像一些臆造词汇,本身没有含义,作为商标后被赋予了含义,这样的商标显著性更强一些。不过还要具体结合商品或服务来看。比如苹果公司的“苹果”商标,如果是作为水果苹果是不可能注册的,但是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则显著性强。

 

现在你明白了吗?商标注册要具备显著性特征,但是显著性特征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可能随着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你的商标因为显著性被驳回,不妨咨询一下专业人员,适时调整说不定可以挽回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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