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司代理的“瑞勤”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

丨案件简介

据悉,“瑞勤”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东莞某公司提交申请,注册在第9类“便携式收录机;声音传送装置;头戴式耳机;扩音器;扬声器;扬声器喇叭;扬声器音箱;混音器;音频接口;麦克风”相关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过程中,引证了在先注册的另一个“瑞勤”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以商标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丨驳回复审

申请人委托我司代为申请驳回复审,经专业的商标顾问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和调查证据。

复审时,商标局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决定其在“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处理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笔记本电脑;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予以维持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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