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有数据显示,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3%。
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被异议人需密切关注期限限制,按时提交答辩材料,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增加商标不予注册的风险。若对异议流程或法律问题不熟悉,可以委托我们处理,以提高答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今天,构卓给大家分享我们近期成功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答辩案例。
丨案件详情
商标被异议人是一位自然人赖某某,其提交申请的“德玛磁”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电热水壶;多功能电锅;电磁炉;电动煮蛋器;电炖锅;食物电保温器;电陶炉;电炒锅;空调扇”商品上。
在初审公告期内,被广东两家企业同时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都是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丨商标异议答辩
构卓商标顾问指出,面对这种情况,被异议人需针对两个异议企业的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反驳和说明。
异议人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是“德玛仕”和“德玛仕DEMASHI”;异议人二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是“德玛太”和“德玛赫”。
构卓商标顾问从音、形、义等方面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材料。
经商标局审查,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商标局决定对“德玛磁”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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