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男子100米亚洲纪录保持者、中国短跑名将苏炳添发文宣布退役。
据构卓企服查询显示,“苏炳添”曾被多方申请注册为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服装鞋帽、健身器材、广告销售,当前商标状态多为无效,已注册的服装鞋帽类“苏炳添”也被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是指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其本身存在法律瑕疵,经法定程序被商标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商标“驳回”发生在注册前不同,无效是发生在注册后的“追认”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无效分为"绝对理由无效"(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或任何人申请)和"相对理由无效"(由特定权利人申请)两大类。
一、绝对理由无效(商标法第44条)
1.恶意注册(第4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
大量囤积商标或抢注他人知名标识
2.使用禁用标志(第10条)
如:国家标志类,与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等。
3.缺乏显著性(第11条)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注: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4.功能性三维标志(第12条)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商标代理机构违规(第19条第4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
6.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文件进行注册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
二、相对理由无效(商标法第45条)
1.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13条)
复制、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摹仿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商品,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
2.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注册(第15条第1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
3.特定关系人抢注(第15条第2款)
申请人与他人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的
4.地理标志误导(第16条第1款)
商标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误导公众的(善意注册除外)
5.与在先商标冲突(第30条)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6.侵犯在先权利(第32条)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无效情形可归纳为:违法禁用标志、缺乏显著性、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注册四大类。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企业在商标注册前进行风险排查,避免投入后因商标无效而遭受损失。若发现他人商标存在无效情形,也可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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