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有力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太行泉城”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邢台日报社(异议人)针对保利国氏生态农业开发河北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71344960号“太行泉城”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太行泉城”是邢台市立足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而塑造的城市品牌。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及异议人广泛宣传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取得了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而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太行泉城”是否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邢台市政府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邢台市当地各大报纸、邢台市人民政府官网以及部分网络媒体对邢台市城市品牌“太行泉城”的宣传报道,邢台市人民政府推广城市品牌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邢台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邢台日报社电请注册“太行泉城及图”商标的请示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太行泉城”作为邢台市城市品牌的在先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与该品牌文字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所属地域与品牌所指地域高度重合。这种“文字相同+地域重合”的情形,会使相关公众自然地将商标与邢台市政府形象相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商品上,如予注册使用,不再是单纯标识商品来源,而是被赋予了公众对“政府授权”或“官方品质”的信赖预期,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欺骗性”条款,有力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绝对事由条款,在商品或服务特点和产地两个维度上具有欺骗性的申请注册行为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城市品牌具有鲜明的品质特点,该案从品质特点角度分析,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力规制恶意注册城市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城市品牌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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