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保护智能驾驶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阿波罗”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异议人)针对无锡阿波罗科技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97092号“APOLLO AI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电子芯片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APOLLO”发音相近,含义相对应,且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文“阿波罗”与英文“APOLLO AIR”是否构成近似,以及在自动驾驶这一新兴行业,“阿波罗”是否已形成与特定企业(即本案异议人)的强关联性。

本案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该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而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POLLO”,作为百度旗下自动驾驶开放平台,经过异议人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大量的商业使用,已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独特的品牌认知,成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识。其中文“阿波罗”作为“APOLLO”的音译,已在公众认知中形成与百度项目的直接关联。

本案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同行业从业者,对异议人该品牌标识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阿波罗”与引证商标“APOLLO AIR”的核心识别部分“APOLLO”,发音相似且含义相对应,使用在第9类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智能驾驶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审查工作紧密结合行业动态,不仅关注商标在传统意义上的近似判断标准,更充分考虑到新兴技术领域中商标所承载的特殊技术内涵和市场影响力,为企业创新成果筑牢法律屏障,助力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免责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及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相关内容已经注明来源,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dn@gouzhuo.com ,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