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构卓gouzhuo.com代理的“修丽可”商标异议答辩案件,取得成功,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决定通知书。这起案例分享给大家,供各位商标申请人参考。
丨案件详情
合肥某公司(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一件“修丽可”商标,被另一家同样持有“修丽可”商标的企业(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遂委托我司构卓gouzhuo.com进行异议答辩。
据了解,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修丽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织物”等。异议人引证了多件在先注册商标,包括“修丽可”、“修丽可SKINCEUTICALS及图”等,分别注册在第3类“香水;花露水”以及第44类“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等。
丨异议答辩
构卓商标顾问经过分析,指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虽然在文字构成方面近似,但是指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不属于使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基于此,商标顾问紧密围绕异议理由,撰写了专业的异议答辩书,结构分明(首部、事实理由、结论请求),层次清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重点突出。
经商标局再次审查,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修丽可”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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