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杭州构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构卓)代理的一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据悉,申请商标“糯言NUOYAN”由自然人徐某某申请,指定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相关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广州某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经过构卓商标顾问一番努力,在商标复审时,引证商标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最终,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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