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当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他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时,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此时,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如果商标局复审依旧决定对申请商标驳回,那么申请人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构卓就和大家分享最近成功代理的一起商标驳回案例,申请人历经多番曲折后,申请商标终于获得商标局初步审定。

丨案件详情

西安某公司(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伊可灵CLEAN”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由驳回,商标局引证了8个在先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八)。

申请人申请驳回复审又被驳回,不服商标局决定,提起上诉。

丨法院审理

本案中,法院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安徽传美天下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权利承继人,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717963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290736号、第12097822号、第11100051号、国际注册第1329409号、第11455498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丨最终结果

最终,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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