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内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内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

二、提交国际注册转为国内注册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为有效商标。

(二)原国际注册商标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六条之四被注销。

(三)该申请需在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四)该申请提交的商标信息需与原国际注册商标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标注册号、国际注册日期、后期指定日期、商标图样、商标名称、商标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五)该申请所列商品和/或服务不得超过原国际注册的保护范围。

(六)该申请所列商品和/或服务不得超过原国际注册注销的范围。

(七)该申请需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三、如何办理国际注册转为国内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二)应按照国内商标注册标准缴纳规费。

(三)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国际注册转为国内注册申请申请书;

2. 商标注册申请书(同国内申请);

3. 代理委托书;

4. 国际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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