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出没”是一部热门国产动画,家中或多或少都有相关的玩具。父母在满足“吞金兽”的道路上永无止境,而商家为了迎合消费也是煞费苦心,比如蛋糕摆上热门卡通玩偶形象的塑料玩具、纸片装饰品等。殊不知这样的蛋糕装饰,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许昌一家蛋糕店就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熊出没”的卡通玩偶形象,被告上法庭。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蛋糕店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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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系“熊出没”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主要包括玩具、文具、音像图书出版物、服装鞋帽、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手游等。

 

2019年7月的一天,华强方特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员来到许昌市内某蛋糕店,在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订购了“熊出没”生日蛋糕1个,并取得蛋糕订单1张,后返回领取蛋糕。

 

公证员对该购物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华强方特公司认为该蛋糕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塑料制卡通玩偶8个,其中的5个玩偶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8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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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难题,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

 

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完善,立法上表现为完善举证规则、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增加惩罚性赔偿等,司法上表现为加大适用举证释明、证据出示令等。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蛋糕上用于装饰的卡通玩偶形象与涉案“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体态特征等方面均基本相同,系对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袭,通过综合判断应认定案涉卡通玩偶形象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能够认定被告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但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分析。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以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但这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

 

即使是法定赔偿,也需要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

 

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就该侵权商品的实际获利情况很难充分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参考知识产权人为维权所付出的成本,更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体现出对故意侵权者的惩罚,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使其不敢侵权、不再侵权,更为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保护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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