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撤销的。撤销是使一个有效注册商标权终止的重要法律程序。以下是构卓企服介绍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主要法律情形、程序和后果的详细说明:

注册商标可以撤销么

  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形

  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这是最常见的撤销理由,也称为“撤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具体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规范地使用(包括用于商品、包装、广告、交易文书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目的:清理“僵尸商标”,防止商标囤积,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

  2.因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具体规定: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因商标权人的管理不善或行业的普遍使用,变成了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阿司匹林”最初是商标,后成为药品通用名),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

  3.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信息而未改正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具体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显著特征,或者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4.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具体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5.通过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具体规定:如果商标是以欺骗手段(如伪造申请文件)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大规模恶意抢注)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或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虽然在法条上称为“宣告无效”,但其法律后果与撤销类似,都是使商标权自始无效。

  二、撤销注册商标的主要程序

  对于“撤三”和“成为通用名称”的撤销程序:

  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通知与举证: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过去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审查与决定:

  如果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有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局驳回撤销申请,商标维持有效。

  如果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效(如象征性使用、内部使用、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等),商标局将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救济途径: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其他情形的撤销:

  第3、4种情形通常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和处理。

  第5种情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可以由商标局主动撤销,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宣告无效。

  三、法律后果

  商标权终止:撤销决定/裁定生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例外情况:对于“撤三”撤销,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此前的权利仍有效。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而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权被视为自始无效。

  一年内限制注册:《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有一个例外,即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受此一年限制。

  温馨提示:由于商标撤销程序专业性强,证据要求高,无论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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