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喵品会”遇上“唯品会”,商标构成近似吗?

近期,商标局公布了关于“喵品会 MIUPING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决定书。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山东喵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绣花饰品;发夹;纽扣;发束;针线盒;人造花;织补架;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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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商标公告期内,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13257148号“唯品会 VIPSHOP.COM”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花边;头发装饰品;服装扣;假发;针;人造植物;服装垫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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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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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终,商标局决定,“喵品会 MIUPINGO”商标不予注册。

这件案例也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切勿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嫌,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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