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攀附知名品牌,结果须赔偿百万经济损失;抠抠搜搜不给许可费,连本带利都得还!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厦门“优迅”商标状告大连“优迅” 商标侵权被判赔偿百万元

  1 攀附知名品牌,被判赔偿百万元

  此前,厦门A公司取得“优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等。大连B公司与厦门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存在交叉重叠。其在官方网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展览会以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优迅”“优迅科技”字样。

  厦门A公司主张,大连B公司在网络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优迅”“优迅科技”字样及将“优迅”作为字号宣传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厦门A公司“优迅”知名度的故意,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擅自使用厦门A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优迅”字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大连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厦门A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要求大连B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大连B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优迅”字样的企业名称;大连B公司赔偿厦门A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福建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在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应一并考虑二者的在先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企业字号知名度应及于注册商标,反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也可映射到企业字号上,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辐射。

  2 擅用“洪大妈”商标,食品公司被判赔30万元

  此前,李某某经核准受让包括“洪大妈”在内的三个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2017年李某某作为合同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某食品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别对三个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事宜进行约定。自2017年9月20日后,食品公司未再支付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向食品公司寄送《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商标许可合同。

  为此,李某某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涉案合同;食品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893828.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李某某的损失400万元。

  厦门中院认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是涉案合同商标使用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食品公司长期不履行该义务,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食品公司支付李某某商标使用许可费323144.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食品公司向李某某赔偿损失30万元。

  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作为商标使用方的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本案中,被许可人长期不履行该义务,符合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涉案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许可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可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及合同未履行期限等因素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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