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构卓企服查询显示,近期,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粒子引擎”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网站服务、通讯服务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

小米申请注册“小米粒子引擎”商标

  商标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的核心环节,核心是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合法性、非功能性、在先权利冲突与近似冲突,对应《商标法》第8-12条、第30-32条等规定。以下从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两大维度展开详细说明:

  一、绝对理由审查(合法性与显著性,禁止注册的绝对情形)

  这部分审查商标自身是否符合法律硬性规定,不涉及他人权利,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础门槛。

  显著性审查(《商标法》第9、11条)

  核心要求: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能让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

  审查要点:

  无显著性(禁注):仅为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用途、原料等;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常见符号等。例如“苹果”用于水果、“速洁”用于清洁剂,通常无显著性。

  弱显著性:描述性词汇需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才可注册,如“六个核桃”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注册。

  强显著性:独创性标志(如“海尔”“耐克”)通常可直接通过。

  合法性审查(《商标法》第10条禁用条款)

  核心要求:商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审查要点:

  不得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

  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例外)。

  非功能性审查(《商标法》第12条)

  核心要求:三维标志商标不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例如轮胎的圆形、灯泡的球形等因功能性不可注册。

  二、相对理由审查(在先权利与近似冲突,禁止注册的相对情形)

  这部分审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避免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近似与商品/服务类似审查(《商标法》第30条)

  核心要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不得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易导致混淆,不予注册。

  审查要点:

  近似判断:文字商标比对字形、读音、含义;图形商标比对构图、颜色、整体视觉效果;组合商标综合比对各要素。例如“康帅傅”与“康师傅”在方便面商品上构成近似。

  商品/服务类似判断: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结合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综合判定。

  在先权利冲突审查(《商标法》第32条)

  核心要求: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审查要点:

  在先商标权:检索在先注册/申请商标,避免相同/近似冲突;

  其他在先权利: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等。例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画作作为商标,可能侵犯著作权。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审查(《商标法》第13条)

  核心要求: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审查结论与后续流程

  审查通过: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审查未通过: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中最关键的环节,申请人需提前做好商标检索、显著性设计和合法性排查,避免因上述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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