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法定公告期内(通常为3个月),任何主体(包括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普通公众)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不予注册的法律程序。

当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通知后,商标申请人需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30日)提交答辩材料,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异议答辩是争取商标获准注册的重要途径。今天,带大家看构卓近期成功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答辩案例。

丨案件详情

被异议人是一位个人阮某某,其申请的图形商标被异议,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用化妆品;面部和身体用化妆品;化妆染料”等商品上,商标图样如下↓

异议人是一家企业,异议理由是商标近似,其引证了4件在先注册的商标,两件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两件注册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图样如下↓

丨异议答辩

构卓的商标顾问指出,判定两商标近似的标准,一方面是商标本身在设计和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另一方面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似,只有两者都满足才判定为商标近似。

本案例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方面有很大区别,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几乎不同,因此不构成近似。基于此,构卓商标顾问撰写了并提交了专业的答辩书。

经商标局审查,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最终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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