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后,如果对比引证商标发现,仅有1个小类近似,那么放弃不重要的小类进行复审,也是一种常见的复审策略。今天,构卓给大家分享我们近期成功代理的“玛佐尼”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丨案件详情
申请人贵州某服饰公司,提交申请一件“玛佐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于“服饰用手套;婚纱;服装;T恤衫;工作服;礼服;大衣;女式套装;校服;领带(服装)”等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时以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引证了在先注册的“佐玛尼”(引证商标一)和“马佐尼Mazuni”(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不服,委托我司杭州构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申请驳回复审。
丨驳回复审
构卓商标顾问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进行了查询和对比分析。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在2024年7月20日就已到期,未办理续展,按规定商标期满1年内其他人不得申请注册,到今年7月20日之后就可以放开注册,那么引证商标二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就可以不考虑了。
再看引证商标一“佐玛尼”和申请商标“玛佐尼”,两者所含文字一样,仅文字顺序略有不同;不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两者仅“服饰用手套”这一项重合。根据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判断两商标近似,一方面要商标本身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构成近似。
经过和申请人沟通,“服饰用手套”并非该公司核心小类,可以选择放弃。放弃该小类后,引证商标一和申请商标就没有近似的商品了,因此也不足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最终,经过构卓商标顾问的认真答辩,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除了“服饰用手套”小类的其它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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