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标局下发我司关于一件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向商标局提交驳回复审。一起来看一下。
丨案件详情
申请人是南昌某智能科技公司,提交申请注册一件图形商标,设计形状有点类似于字母“DS”(图样见下图一),注册在28类-体育玩具,主要包括模型车、模型飞机、玩具无人机、玩具模型、玩具等商品。

商标局引证商标为“顶喜尚DS”(商标图样见下图二),注册类别也是28类,用于游戏器具、玩具、玩具车、玩具娃娃等商品。

丨驳回复审
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构卓商标顾问认为,图形设计方面有一定的近似度,且申请商标图样完全被引证商标包含,强调双方不近似,风险较大。
为了提高复审成功率,构卓商标顾问经过多番调查取证,找到一个突破口。经查,引证商标近3年内无使用痕迹,符合商标局的“撤三”标准。
经过提交商标撤三材料,引证商标被撤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最终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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